哪怕主人、父母要谋朝篡位,要举兵造反,作为奴隶、子女,也应该先父母/主人之忧而忧,后父母/主人之乐而乐。
这个时代的主流价值观,首先要求奴仆忠于主人、子女孝顺父母。
而后,在此基础上,才要求所有人忠于社稷,忠于君王。
在这种情况下,非公室告这种‘诉讼权否定’制度的存在,也就是可以理解得了。
也正是在这种背景下,一个胆敢状告主人——宁愿被官府乱棍打死,也要状告主任的奴隶,才会那么的引人注目。
和百姓除非活不下去,否则就不可能造反一样。
若非别无他法,奴隶也同样不可能在‘非公室告’的范畴内,没有意义的状告自己的奴隶主。
既然告了,那就说明这个奴隶,受到了骇人听闻的非人待遇,以至于他宁愿拼死,去争取一个约等于零的可能性,也不愿继续忍气吞声。
于是,汉天子荣四年夏,河东郡。
奴隶栾大,状告主家师氏,伙同郡守周阳由,篡改履历籍簿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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