二者最核心的差距在于:前者,即贪污,很可能贪污的是某一件正事、某一件国朝大事的专项款。
好比在后世,一笔修建地铁线路的转款,每被官员贪污吃下一口,工程中就要多出几块劣质的砖。
在如今汉室,也一样。
郡县地方贪污,可能是贪了水渠治理费、道路维护费,又或是克扣了编外人员、无秩小吏们的俸禄。
很显然,这是要出问题的。
反之,行贿受贿,危害则无疑小了很多。
悄摸儿的,私底下你情我愿,你给我拿的,影响相对没那么恶劣,会被影响到的范围也极小。
再者,如今汉室,行贿受贿,几乎不可能发生在官员和官员之间,只可能发生在官员与商人之间。
原因也很简单:如今汉室,官员普遍没有人事任免权。
二千石级别的郡太守,也同样决定不了一个六百石的县令该由谁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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