在华夏文明的社会组成构造当中,出现了除统治阶级、被统治阶级之外的第三类群体:辅佐统治阶级。
简单来讲,就是原先,奴隶主拥有一切权力,奴隶承担一切责任,奴隶主直接拥有,并支配奴隶的一切。
而在封建社会,新的‘奴隶主’,或者说是统治者,却不再直接统治‘奴隶’,即底层百姓了。
二者之间,多了官僚这么个中间人,凭借统治者‘借’给自己的权力,替统治者统治底层民众。
而后,才有的以权谋私、贪污受贿之类的说法。
但即便是这,也还是和后世人理解当中,官员凭借手里的国家公权力,为自己谋求私人利益不同。
——这里的以权谋私,依旧不是滥用公权力。
严格意义上来讲,是本属于统治者,如天子、君王的私人权利,被官员拿去谋求自己的利益了。
本质上并不是以公权谋私利,而是以他人的私权,谋自己的私利。
说起来可能有点绕,但依旧不难理解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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