三个人坐一块聊聊天,半个多时辰后毛恺果然就回来了,见面就开口说道:“陛下说‘芳事朕无礼,其锢之。’”
“怎么回事儿?”
陈以勤问道。
“见到陛下,我就把审理李芳案说了,李芳罪状未明,臣等莫知所坐,陛下就说李芳无礼,要关押他。”
毛恺说道。
大明朝的法律,对待罪犯主要有笞、杖、徒、流、死五种刑罚。
笞就是用鞭子打,使用犯罪轻微的罪犯。
杖则是用棍棒打,这个处置就是稍重一些的惩罚,因为行刑过程中是可能出现意外,直接杖杀的。
徒一般是发配某地服刑,类似于后世的有期徒刑,一般是有个期限。
流则是流放,一般选择边远地区,往往有去无回,类似于无期徒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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