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一种是法则有主之共享,即该法则有独立的神性自我存在。
在这种情况下,法则之神可以选择将部分权柄分享或赐予给其祂神祇。
但是,这位法则之神始终是拥有绝对的掌控权,能够随时收回共享的权柄,或者对共享者施加各种限制。
这种可以理解为房主把房子分享给别人住,但是仍旧拥有绝对掌控权。
第二种便是无神性之法则共享,这类法则是纯粹的法则,尚未形成独立的神性自我,一旦被祂神掌握,也很难再形成自我了。
这种法则可以被多位神祇共享,其最终发挥出的威能,则完全取决于诸神自身对该法则的理解深度和运用精妙程度,以及其神性与神力的强悍程度。
这就是无主公园了,谁占得地方好,纯看个人了。
大洋系诸神,许多都是被俄刻阿诺斯赐予权柄,亦或共享一些水系法则权柄,有独立法则的也是少数。
原则上,只要拥有法则权柄,就都可以对宇宙的存在产生一定影响。
但是,如果对手的法则本质越是接近本源,其神性越是浩瀚,亦或神力神躯强悍,那么对其施加影响便越是困难,即便能产生作用,其效果也往往差强人意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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