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法院一审裁定,即使张小光不是正东建筑的员工,但他们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。
张是在工作时受伤,应当属于工伤,对张小光的工伤正东建筑应承担用工主体责任。
法院维持县劳动局对张小光的工伤认定申请,并判决正东建筑除承担张小光全部医疗费用外另赔偿三万元生活费。
正东建筑当庭表示不服,会进行上诉。
不几天,县检察院就对县法院的一审结果向延庆市检察院提请抗诉,认为县法院模糊事实。
裁决书中对张小光不遵守安全条例导致隐患避而不谈,在主体责任认定上存在问题,判决结果有失公允。
当时国家法律法规还不完善,毕竟那时候大多数工人都在国有或集体企业,国有企业也没谁会在工伤上难为职工,甚至在家磕了碰了弄个诊断书也能算工伤。
工伤纠纷也就不多,法律就不完备。
到九八年劳动部才出台《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》,才对工伤地认定进行了规范。
所以检察院抗诉地理由倒也算充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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