然后对嫌疑人的住所进行监听,在他的日常谈话中,比如亲口承认杀人了,那这些话是否可以作为证据?
这里面也得分情况。
如果是毒品案,或者有组织犯罪等恶性案件,经过程序审批,合法合规,可以当成证据。
但如果只是寻常命案,比如过失致死,激情杀人,就不一定适用了。
因为有常规侦查无用的前提条件,有不能侵入私人场所的规定。
而最重要的,还是审批。
要由领导决定是否启用技术侦查。
像大美出动的情况,毒品案出动了,张琴案涉嫌人质安全,也出动了。
之前李一豪的案子,涉及到被拐儿童,也用了。
其他的普通案件,分局搞侦查的时候,孙钊可没有动不动就用大美来帮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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