作为廷尉卿,张欧手中最重要的职责,便是批准地方郡县递交上来的死刑执行申请。
只有廷尉卿用印批准,这一例死刑(腰斩、坐死、枭首等),才可以从审批阶段进入执行阶段。
原本不是这样的。
汉家的死刑执行权,原本并非完全由中央掌控,而是给予了地方郡县相当大的自主权;
至于朝堂中央的廷尉,地方郡县则只需要在事后,补交案件审理的过程和报告,以供复核即可。
而如今,汉家的死刑执行权,之所以被收归朝堂中央的廷尉所有,则是从先帝年间的著名典故:缇萦救父开始的。
缇萦救父的典故,在后世几可谓妇孺皆知,自不必再多赘述。
在这件事发生之后,先帝便以‘汉律尚有严苛之处’为由,废除了汉家相当一部分肉刑。
也恰恰是这件事,给了先帝从律法着手,以执法权为切入点,将地方行政权——主要是死刑执行权收归中央的机会。
与之一同出现的,便是那句让世人耳熟能详的‘将相不辱’,即:二千石及以上级别官员,地方郡县不再具备审理权,而是应当由长安中央的廷尉直接审理。
内容未完,下一页继续阅读