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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百一十八章:统一律典 (2 / 8)

作者:一觉睡到下午醒 最后更新:2025/9/20 5:06:49
        那么律法中专门保护十岁以下孩童的特殊条款,是否属于这种“减罪”,是否被包含在世祖光武帝诏书所禁止的“减罪”范围之内呢?

        郭图一时语塞,荀攸的诘问切中了要害,这个定义确实太过模糊。

        过往有“春秋决狱”作为主导,这些细节本不必深究,但如今既然废除了“春秋决狱”,则必须字斟句酌。

        一直沉默旁听的廷尉左监法衍,不动声色地以如厕为由告退,疾步出宫,直奔廷尉府存放司法档案的文库。

        凭着对过往案例的记忆他迅速翻检,终于找到了一份可供参考的类似判例。

        孝章皇帝时期,会稽郡豪强之子年方九岁,杖杀老奴为戏,吏奏当弃市。

        彼时还只是督邮的故太尉郑弘根据《二年律令·具律》“有罪年不盈十岁,除;其杀人,完为城旦舂”,认为不满十岁的孩童心智未开,“心不辨死生之忌”,根本不明白死亡的严重性。(注1)

        最终,郑弘判决豪强赔偿老奴家属一万五千钱,并鞭笞豪强三十下,作为其未能教导和监管幼童的惩罚。

        后汉的司法体系是以成文法为主体,以判例指导为辅。

        尤其是在面对疑难案件时,会优先检索过往类似判例作为判决依据。

        而这些案例被称为“决事比”,每年岁初,廷尉府会将上一年由朝廷和地方判决的案例进行遴选,将典型案例汇编整理,经天子批准后正式录入“决事比”,作为往后司法审判的参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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